内蒙古自治区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
2012年9月21日,酝酿已久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经自治区第11次政府常务会正式通过,将以自治区主席令颁布实施。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喜事,是自治区修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规定》的颁布,是内蒙古自治区贯彻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一个重要的地方志工作法规,是全区地方志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必将对全区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给予巨大鼓舞,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巴特尔主席在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上指出:盛世修志,编修地方志是一件大事。国务院2006年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存史修志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地方志工作,对一些历史资料需要抢救、整理、保存,地方志有好多工作亟待做好,有必要出台一个规范性的地方志工作规定,确保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地方史志等优秀文化得到依法记载和传承。
内蒙古自治区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
2012年9月21日,酝酿已久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经自治区第11次政府常务会正式通过,将以自治区主席令颁布实施。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喜事,是自治区修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规定》的颁布,是内蒙古自治区贯彻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一个重要的地方志工作法规,是全区地方志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必将对全区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给予巨大鼓舞,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巴特尔主席在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上指出:盛世修志,编修地方志是一件大事。国务院2006年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存史修志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地方志工作,对一些历史资料需要抢救、整理、保存,地方志有好多工作亟待做好,有必要出台一个规范性的地方志工作规定,确保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地方史志等优秀文化得到依法记载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