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3月29日,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要求从1985年起全国实行按出口收汇金额比例留成,对自治区给予优惠优待,其方法是按照自治区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留成外汇分配:属于党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汇留成,分给地方企业80%;属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汇留成全部留给地方;地方所得留成外汇,原则上50%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对轻纺生产企业出口外汇留成比例又作适当调整:对出口各种花布、色织布、针棉织品、毛织品、呢绒、毛毯、印染绸等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的基础上增加40%;对出口梭织服装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6%;对出口轻工产品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比例的基础上,按不同产品分别增加5%和9%。自治区有13种产品外汇留成增加13%。
1985年,自治区出口创汇12450万美元,留成外汇额7431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2710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36%。1986年出口创汇13810万美元,留成外汇额7382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3458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47%。1987年出口创汇17353万美元,留成外汇额10077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4917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49%。
1991年底,国家开始第二轮外贸体制改革,统一外汇留成比例,少数民族地区的外汇留成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实行出口外汇分成和出口奖励金办法。同时取消1988—1990年实行的三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三项指标的规定,也就是取消国家核定给自治区的10210万元的出口补贴指标,使外贸企业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1994年,国家相继出台深化金融、财政、税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行新的外汇收支结算制,取消原来的各类外汇留成。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1993年度上缴党中央外汇收汇及额度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1994年1月底,首先保证完成无偿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出口收汇不足可用留成外汇补缴。由于资金短缺、铁路运输紧张、国内价格上扬、出口成本上升等,自治区一些出口企业完不成出口任务,出口贸易额呈现下降趋势。1993年底,全区完成地方自营出口额18609万美元,完成出口收汇额13833万美元,占全年收汇任务的77.51%,完成上缴党中央外汇的87.55%;全区14个外贸公司共欠缴党中央外汇额916.6万美元,其中无偿上缴欠822.6万美元,有偿上缴欠94万美元。企业将这部分外汇额度按当时汇率1美元兑换4.5元人民币额度调剂出去,将多收入的1640万元用来补亏。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核减自治区1993年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由于自治区外贸自营企业起步晚、底子薄,与沿海地区和内陆省市相比差距甚大,不在一条起跑线上,加上以前的大锅饭制度,以及人浮于事、管理粗放等原因,使多数外贸企业都不同程度背上债务包袱;取消少数民族地区外汇留成的优惠待遇,取消出口外汇补贴,是后来部分外贸公司形成沉重债务负担的外部因素之一。
根据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3月29日,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要求从1985年起全国实行按出口收汇金额比例留成,对自治区给予优惠优待,其方法是按照自治区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留成外汇分配:属于党中央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汇留成,分给地方企业80%;属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外汇留成全部留给地方;地方所得留成外汇,原则上50%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对轻纺生产企业出口外汇留成比例又作适当调整:对出口各种花布、色织布、针棉织品、毛织品、呢绒、毛毯、印染绸等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的基础上增加40%;对出口梭织服装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6%;对出口轻工产品生产企业所得外汇留成,在现行留成比例的基础上,按不同产品分别增加5%和9%。自治区有13种产品外汇留成增加13%。
1985年,自治区出口创汇12450万美元,留成外汇额7431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2710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36%。1986年出口创汇13810万美元,留成外汇额7382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3458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47%。1987年出口创汇17353万美元,留成外汇额10077万美元,其中给生产企业分成4917万美元,占全区留成外汇额的49%。
1991年底,国家开始第二轮外贸体制改革,统一外汇留成比例,少数民族地区的外汇留成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实行出口外汇分成和出口奖励金办法。同时取消1988—1990年实行的三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三项指标的规定,也就是取消国家核定给自治区的10210万元的出口补贴指标,使外贸企业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1994年,国家相继出台深化金融、财政、税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行新的外汇收支结算制,取消原来的各类外汇留成。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1993年度上缴党中央外汇收汇及额度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1994年1月底,首先保证完成无偿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出口收汇不足可用留成外汇补缴。由于资金短缺、铁路运输紧张、国内价格上扬、出口成本上升等,自治区一些出口企业完不成出口任务,出口贸易额呈现下降趋势。1993年底,全区完成地方自营出口额18609万美元,完成出口收汇额13833万美元,占全年收汇任务的77.51%,完成上缴党中央外汇的87.55%;全区14个外贸公司共欠缴党中央外汇额916.6万美元,其中无偿上缴欠822.6万美元,有偿上缴欠94万美元。企业将这部分外汇额度按当时汇率1美元兑换4.5元人民币额度调剂出去,将多收入的1640万元用来补亏。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核减自治区1993年上缴党中央外汇额度。由于自治区外贸自营企业起步晚、底子薄,与沿海地区和内陆省市相比差距甚大,不在一条起跑线上,加上以前的大锅饭制度,以及人浮于事、管理粗放等原因,使多数外贸企业都不同程度背上债务包袱;取消少数民族地区外汇留成的优惠待遇,取消出口外汇补贴,是后来部分外贸公司形成沉重债务负担的外部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