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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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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193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规定》中的“(五十)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毙薷奈埃ㄎ迨┒苑厦庹魈跫钠笠得馐战逃迅郊?、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自治区设立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413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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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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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193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规定》中的“(五十)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毙薷奈埃ㄎ迨┒苑厦庹魈跫钠笠得馐战逃迅郊?、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自治区设立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413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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