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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志·人大志》概述

发布时间:2018-07-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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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北与蒙古、俄罗斯两国接壤,国内分别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相毗邻,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2005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总人口为2386.4万人,其中蒙古族421.1万人,汉族1870.3万人,还有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满、回、朝鲜、俄罗斯等其他少数民族。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自治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所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9个设区的市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辖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有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个计划单列市,有49个旗、17个县、9个县级市、21个市辖区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3个自治旗,共101个旗、县、市、区,均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共有964个苏木、乡、镇、民族乡,均设人民代表大会。

    内蒙古地区推行议会制度发端于清代末期。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设资议局。内蒙古地区隶属于各省的道、厅、州、县,分别参加各省咨议议员的选举,选举时成立选举事务所,议员经初选和复选产生。蒙旗未举行选举,仅个别蒙旗派非掌印旗员为黑龙江、山西等省咨议局的特派员。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资政院开院,民选和钦选议员各100名。在钦定的外藩王公世爵议员中,内蒙古6个盟每盟1人。

    民国元年(1912年),内蒙古地区所在各省咨议局改组为省临时议会不久,即按民国颁布的省议会选举法,成立选举事务所,经初选和复选产生省议会,省议会每届任期3年。民国2年(1913年)10月,归绥道选举山西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6名。民国7年(1918年)8月,绥远道作为山西省第十选区,负责绥远特别行政区选出山西省第二届省议会议员6名,并负责察哈尔特别行政区4县选出顺直省议会议员4名。民国10年(1921年)8月,山西省第十选区负责绥远特别行政区选出山西省第三届省议会议员5名,并负责察哈尔特别行政区5县选出顺直省议会议员5名。土默特旗派特派员1名参加山西省第一、二届省议会。民国元年至17年(19121928年),在国民政府统一东北三省前,内蒙古地区所在的东北三省均设五届省议会,各蒙旗派特派员1名参加黑龙江省第一至五届省议会。

    民国元年(1912年)318,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中华民国举行过两次国会议员选举。民国元年(1912年)810,迁至北京的临时参议院公布的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参议员每省议会选10名;众议员每80万人选1名;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蒙古议员均为27名,其中内蒙古6个盟每盟2名,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各1名。按规定名额,各地蒙古选举会和内蒙古地区的各省选出第一届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民国7年(1918年)217,临时参议院修正的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参议员每省议会选5名,众议员每100万人选1名,蒙古参议员16名,众议员19名。按规定名额,内蒙古地区选出第二届国会议员。在两届国会的蒙古议员名额中,都有一些名额为非蒙古族人员所占。

    清末至民国初年,在地方各级推行自治。宣统元年(1909年),规定各自治单位承办省第一届咨议局议员选举。民国3年(1914年),先后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和县自治法及其施行条例。民国10年(1921年),绥远道拟定简章,成立自治筹备处,民间成立自治促进会,开始调查人口,分区选举县议员,归化、萨拉齐、托克托等县办自治讲习所。民国13年(1924年),绥远、热河、察哈尔民众代表上书参议院,要求自治。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为强化国民党中央集权统治,防范各省地方势力,推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自民国17年(1928年)起,先后颁行县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民国18年(1929年),绥远省各县设县政议会,县长为议会主席。民国19年(1930年),绥远省制定各县局自治讲习所实施办法。民国21年(1932年),绥远省地方自治促进会成立。

    民国元年(1912年)29,设在南京的临时参议院通过《关于满蒙回藏各属待遇之条件》,作出满蒙回藏各族与汉人平等、王公世爵依旧、原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承诺;212,蒙古王公联合会即致电表示赞成共和;819,迁至北京的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蒙古待遇条例》,规定蒙古不以藩属待遇,王公的管辖权和汗、王公、台吉、世爵位号及在本旗的特权照旧。民国17年(1928年)9月,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特别行政区改省,并设宁夏回族自治区。此举受到各盟旗和在北平、南京的蒙古族人士的反对,进行集会、组织代表团赴南京请愿,要求保留盟旗制度及其权益,明确新设各省与盟旗之间的权限,要求内蒙古自治。民国19年(1930年)529629,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出席会议的盟旗代表和省方代表,在内蒙古的盟旗制度和内蒙古自治问题上激烈争论,***和省方提出的没有必要保留盟旗制度的议案在各盟旗的反对下被否决。会议上,共提出127件议案,形成盟旗组织法等60项决议案。民国20年(1931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在内蒙古设省,确认盟部旗的合法地位,并设有盟民代表会议和旗民代表会议等条款。

    民国22年(1932年)7月和10月,乌兰察布盟盟长云端旺楚克(云王)和锡林郭勒盟副盟长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在达尔罕旗百灵庙召开两次内蒙古自治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国民党中央许可内蒙古自治,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第二次会议通过《内蒙自治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除国际、军事、外交由党中央处理外,内蒙一切行政都依据内蒙自治政府的法律、命令执行。同年11月,国民政府派***长黄绍竑和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巡视内蒙古,与云王、德王等达成不建立统一自治机关,察哈尔、绥远两省各设一自治区政府,直接隶属于行政院,并拟出自治办法11条及6条补充方案。民国23年(1934年)228,国民党政治会议通过并公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8项,规定设直接隶属行政院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党中央拨给;盟公署改称盟政府,经费由党中央补助;各盟管辖治理权照旧;各盟旗牧地停止放垦等。民国25年(1936年)126,国民党中央决定取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分设绥远省、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绥远省境内蒙政会成立,沙克都尔扎布任委员长。虽然任命德王为察哈尔省境内蒙政会委员长,但未成立。

    民国25年(1936年)4月,在日本特务、顾问直接参与下,德穆楚克栋鲁普在乌珠穆沁右旗召开第一次伪蒙古大会,成立伪蒙古军政府。民国26年(1937年)10月,由日本军操纵,在归绥召开第二次伪蒙古大会,成立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云端旺楚克任主席,改绥远省省会归绥为“厚和市”。民国27年(1938年)71,在“厚和豪特市”(今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三次伪蒙古大会,德穆楚克栋鲁普和李守信被推选为伪蒙疆联合委员会正副主席。

    民国20年(1931年)4月,绥远省在国民党省党部指导下举行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蒙古代表正式名额为12名,出席于5月在南京召开的国民代表会议。民国27年(1938年)4月,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为政府咨询机关,民国27年(1938年)7月至民国37年(1948年)3月共4届。第一、第二届参政委员中,蒙古4名,绥远省2名;第三、四届参政委员中,绥远省均为3名,蒙古分别为5名和6名;此外,还有察哈省的蒙古委员和按代表界遴选的蒙古委员。

    由于国民党撕毁政协协议和发动内战,共产党和民主同盟抵制并拒绝参加国民党操纵下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民国35年(1946年)11151225,举行的“制宪”国民代表大会中,蒙古代表25人,兴安省代表4人,绥远省代表12人,还有绥远省按代表界选出的代表。民国37年(1948年)32951举行的“行宪”国民代表大会中,蒙古代表56人,兴安省代表9人,绥远省代表23人,还有蒙古、兴安省、绥远省按代表界选出的代表。

    民国37年(1948年)1月,各省市、团体和蒙古选出的第一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中,蒙古22人,兴安省5人,绥远省4人,热河省有内蒙古籍3人,农会有包头籍1人。同年5月,中华民国监察院监察委员选出,其中有蒙古委员和绥远省参议会选出的委员。

    民国31年(1942年)秋,绥远省参议会在陕坝成立。民国35年(1946年)513,绥远省参议会正式成立。民国37年(1948年)37,绥远省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张钦、阎肃当选正副议长。民国38年(1949年)919,张钦、阎肃代表省参议会在绥远和平起义通电上签字;同年1130,绥远省参议会撤销。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致力于民主政权建设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自治,制定?;すと?、农民权益的法律。民国11年(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民国13年(1924年)1110,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开国民会议;1119,中共中央《第四次对时局的主张》,希望国民党领袖号召全国人民各团体促成国民会议。

    民国14年(1925)年1月,内蒙古各盟旗各团体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内蒙古各盟旗各团体代表大会宣言》,宣布内蒙古自治的六项主张,发表《致内蒙王公书》,决定召开内蒙古国民代表大会。同年31,孙中山、李大钊在北京主持召开国民会议促成会全国代表大会,蒙藏学校学生参加会议的组织工作,奎璧、吉雅泰、赵诚、高布泽博、崇德成等以绥远代表的身份和陈镜湖以热河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同年10月,中共四届二次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提出组织内蒙古国民革命党,并和内蒙古农工兵大同盟工作密切联络。同年11月,由李大钊和中共北方区委主持,在张家口召开农工兵大同盟成立大会,来自热河、察哈尔、绥远3个特别区的200多人参加大会,大会通过《国民革命的任务》等决议,选举李大钊为大同盟书记。

    民国24年(1935年)1220,中华苏维埃党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发表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提出内蒙古各盟旗之全域应归还内蒙古人民,取消热、察、绥三省并提出民族平等的主张。

    抗日战争时期,内蒙古西部地区分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绥边区、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民国28年(1939年)85,绥察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武归县山区小西梁召开,绥远各族各界代表共20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晋绥第二游击区行署驻绥察办事处,姚喆任主任,杨植霖任副主任。民国29年(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规定按照“三三制”(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各边区选举产生参议会。内蒙古地区所在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规。民国31年(1942年)1月,绥察行政公署发出《关于聘任参议员的办法》和通知,决定在群众中秘密聘请有声望的人士为参议员。同年7月,乌审旗人士那素滴勒盖被聘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参议员;11月,那素滴勒盖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当选边区政府委员。同年10241111,在神府县胡家庄召开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会议决定成立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民国33年(1944年)430,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决定,改选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为晋绥边区参议会。民国34年(1945年)713,在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上,云泽(乌兰夫)当选筹委会常务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地区所在的各解放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议或代表大会,建立民主政府。民国34年(1945年)11113日,各族代表在承德召开热河省人民代表大会,李运昌当选为省政府主席;1126日,蒙汉各族代表在宣化召开察哈尔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张苏当选为省政府主席。

    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共中央派绥蒙政府主席云泽等赴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改组并解散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同年11月,在张家口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并由执委会推选出常委会,云泽当选执委会兼常委会主席,会议通过自治运动联合会会章和目前工作的方针。

    民国35年(1946年)1月,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在兴安盟葛根庙举行,选举产生以博彦满都为主席的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同年43,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双方代表在承德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并通过决议,决定以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领导机关。同年5月,东蒙古人民代表临时大会在王爷庙街(乌兰浩特市)举行,大会撤销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兴安省政府和省参议会。

    民国36年(1947年)42352,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议在兴安盟王爷庙街举行,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临时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议选举产生临时参议会。同年51,内蒙古临时参议会选举云泽为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为副主席及政府委员19人,选举博彦满都为临时参议会议长、吉雅泰为副议长及驻会参议员9人,决定51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1949122,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议的形式成立自治政府,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行者。

    民国37年(1948年)8719日,绥远省、察哈尔省和热河省等华北52市解放区的代表,参加在石家庄召开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同年82126日,东北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沈阳举行,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云泽到会致贺词。同年1113,绥蒙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丰镇举行,通过并颁布《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议及政府委员会暂行条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各地区率先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建立民主政权。民国35年(1946年)327,兴东地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扎兰屯举行,成立纳文慕仁省政府。同年327411,察哈尔盟和锡林郭勒盟分别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建立民主政府。

    民国38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11月~195210月,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伊克昭盟、归绥市、包头市、乌兰察布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阿拉善自治区、额济纳自治区都先后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

    19513月,绥远省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以苏谦益为主席的省协商委员会。19529月,召开绥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以乌兰夫为主席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1月,召开绥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决议》。绥远省第一届各届人民代表大会议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共审查报告16个,通过决议18项,选举省机关领导人员105人次;预备会议共通过法规10件;会议共收到代表提案2286件,经整理合并提案为1344件,其中心提案17件。19509月和1953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和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阿拉善自治区的达理札雅和额济纳自治区的塔旺嘉布为省协商委员会副主席。

    按照1953113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从1953年下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嘎查村镇、苏木乡、旗县区开始陆续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昭乌达盟也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按照1954416党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公布的《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195457月,呼伦贝尔盟、呼和浩特市、察哈尔盟、伊克昭盟、锡林郭勒盟、哲里木盟、平地泉行政区、河套行政区、乌兰察布盟、包头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都先后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建立。

    195472784,举行自治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乌兰夫等13人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95542530日,召开自治区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批准;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特木尔巴根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年12月召开的甘肃省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州与额济纳旗合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议案。因此,在19563814日召开的自治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补选达理札雅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2人,补选全国人大代表1人。195541825日,召开自治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撤销盟、行政区一级政权建制,改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建议案》。自治区一届人大共召开4次会议,共审议报告13个;其中政府和人民委员会报告3个,计划报告2个,代表提案审查报告,财政、法院的报告各1个,其他报告2个;共通过决议14项,其中制定和修改法规的决议各1项;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45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4人;共收到代表提案1431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案为1144件。

    19586716日,召开自治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8名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乌兰夫等16人为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增选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4人。自治区二届人大召开的4次会议共审议报告17个;共通过决议15项;共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58人;共收到代表提(议)案1701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议)案为1651件。

    196491827日,自治区召开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人民委员会报告、财政报告、法院报告、议案审查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7名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乌兰夫等55人为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收到代表提案492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案为447件。

    按照1954年宪法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一至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大代表选举。从自治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始,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通过大会议(提)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大会日程。主席团主持大会,代表、列席人员的大会发言,规定不得超过5分钟。自治区第一至第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分别为391436、520人,第一届人大代表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各盟、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二、三届人大代表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盟所辖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一、二届部队人大代表和第三届内蒙古军区人大代表分别由驻自治区部队、内蒙古军区组织选举。19531965年,自治区共安排了6次、实际举行了5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苏木乡级和县级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届、二届、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均作出决定,乌兰夫为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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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北与蒙古、俄罗斯两国接壤,国内分别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相毗邻,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2005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总人口为2386.4万人,其中蒙古族421.1万人,汉族1870.3万人,还有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满、回、朝鲜、俄罗斯等其他少数民族。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自治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所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9个设区的市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辖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有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个计划单列市,有49个旗、17个县、9个县级市、21个市辖区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3个自治旗,共101个旗、县、市、区,均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共有964个苏木、乡、镇、民族乡,均设人民代表大会。

    内蒙古地区推行议会制度发端于清代末期。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设资议局。内蒙古地区隶属于各省的道、厅、州、县,分别参加各省咨议议员的选举,选举时成立选举事务所,议员经初选和复选产生。蒙旗未举行选举,仅个别蒙旗派非掌印旗员为黑龙江、山西等省咨议局的特派员。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资政院开院,民选和钦选议员各100名。在钦定的外藩王公世爵议员中,内蒙古6个盟每盟1人。

    民国元年(1912年),内蒙古地区所在各省咨议局改组为省临时议会不久,即按民国颁布的省议会选举法,成立选举事务所,经初选和复选产生省议会,省议会每届任期3年。民国2年(1913年)10月,归绥道选举山西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6名。民国7年(1918年)8月,绥远道作为山西省第十选区,负责绥远特别行政区选出山西省第二届省议会议员6名,并负责察哈尔特别行政区4县选出顺直省议会议员4名。民国10年(1921年)8月,山西省第十选区负责绥远特别行政区选出山西省第三届省议会议员5名,并负责察哈尔特别行政区5县选出顺直省议会议员5名。土默特旗派特派员1名参加山西省第一、二届省议会。民国元年至17年(19121928年),在国民政府统一东北三省前,内蒙古地区所在的东北三省均设五届省议会,各蒙旗派特派员1名参加黑龙江省第一至五届省议会。

    民国元年(1912年)318,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中华民国举行过两次国会议员选举。民国元年(1912年)810,迁至北京的临时参议院公布的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参议员每省议会选10名;众议员每80万人选1名;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蒙古议员均为27名,其中内蒙古6个盟每盟2名,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各1名。按规定名额,各地蒙古选举会和内蒙古地区的各省选出第一届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民国7年(1918年)217,临时参议院修正的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参议员每省议会选5名,众议员每100万人选1名,蒙古参议员16名,众议员19名。按规定名额,内蒙古地区选出第二届国会议员。在两届国会的蒙古议员名额中,都有一些名额为非蒙古族人员所占。

    清末至民国初年,在地方各级推行自治。宣统元年(1909年),规定各自治单位承办省第一届咨议局议员选举。民国3年(1914年),先后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和县自治法及其施行条例。民国10年(1921年),绥远道拟定简章,成立自治筹备处,民间成立自治促进会,开始调查人口,分区选举县议员,归化、萨拉齐、托克托等县办自治讲习所。民国13年(1924年),绥远、热河、察哈尔民众代表上书参议院,要求自治。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为强化国民党中央集权统治,防范各省地方势力,推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自民国17年(1928年)起,先后颁行县组织法、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民国18年(1929年),绥远省各县设县政议会,县长为议会主席。民国19年(1930年),绥远省制定各县局自治讲习所实施办法。民国21年(1932年),绥远省地方自治促进会成立。

    民国元年(1912年)29,设在南京的临时参议院通过《关于满蒙回藏各属待遇之条件》,作出满蒙回藏各族与汉人平等、王公世爵依旧、原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承诺;212,蒙古王公联合会即致电表示赞成共和;819,迁至北京的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蒙古待遇条例》,规定蒙古不以藩属待遇,王公的管辖权和汗、王公、台吉、世爵位号及在本旗的特权照旧。民国17年(1928年)9月,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特别行政区改省,并设宁夏回族自治区。此举受到各盟旗和在北平、南京的蒙古族人士的反对,进行集会、组织代表团赴南京请愿,要求保留盟旗制度及其权益,明确新设各省与盟旗之间的权限,要求内蒙古自治。民国19年(1930年)529629,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出席会议的盟旗代表和省方代表,在内蒙古的盟旗制度和内蒙古自治问题上激烈争论,***和省方提出的没有必要保留盟旗制度的议案在各盟旗的反对下被否决?;嵋樯?,共提出127件议案,形成盟旗组织法等60项决议案。民国20年(1931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在内蒙古设省,确认盟部旗的合法地位,并设有盟民代表会议和旗民代表会议等条款。

    民国22年(1932年)7月和10月,乌兰察布盟盟长云端旺楚克(云王)和锡林郭勒盟副盟长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在达尔罕旗百灵庙召开两次内蒙古自治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国民党中央许可内蒙古自治,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第二次会议通过《内蒙自治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除国际、军事、外交由党中央处理外,内蒙一切行政都依据内蒙自治政府的法律、命令执行。同年11月,国民政府派***长黄绍竑和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巡视内蒙古,与云王、德王等达成不建立统一自治机关,察哈尔、绥远两省各设一自治区政府,直接隶属于行政院,并拟出自治办法11条及6条补充方案。民国23年(1934年)228,国民党政治会议通过并公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8项,规定设直接隶属行政院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党中央拨给;盟公署改称盟政府,经费由党中央补助;各盟管辖治理权照旧;各盟旗牧地停止放垦等。民国25年(1936年)126,国民党中央决定取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分设绥远省、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绥远省境内蒙政会成立,沙克都尔扎布任委员长。虽然任命德王为察哈尔省境内蒙政会委员长,但未成立。

    民国25年(1936年)4月,在日本特务、顾问直接参与下,德穆楚克栋鲁普在乌珠穆沁右旗召开第一次伪蒙古大会,成立伪蒙古军政府。民国26年(1937年)10月,由日本军操纵,在归绥召开第二次伪蒙古大会,成立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云端旺楚克任主席,改绥远省省会归绥为“厚和市”。民国27年(1938年)71,在“厚和豪特市”(今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三次伪蒙古大会,德穆楚克栋鲁普和李守信被推选为伪蒙疆联合委员会正副主席。

    民国20年(1931年)4月,绥远省在国民党省党部指导下举行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蒙古代表正式名额为12名,出席于5月在南京召开的国民代表会议。民国27年(1938年)4月,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为政府咨询机关,民国27年(1938年)7月至民国37年(1948年)3月共4届。第一、第二届参政委员中,蒙古4名,绥远省2名;第三、四届参政委员中,绥远省均为3名,蒙古分别为5名和6名;此外,还有察哈省的蒙古委员和按代表界遴选的蒙古委员。

    由于国民党撕毁政协协议和发动内战,共产党和民主同盟抵制并拒绝参加国民党操纵下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民国35年(1946年)11151225,举行的“制宪”国民代表大会中,蒙古代表25人,兴安省代表4人,绥远省代表12人,还有绥远省按代表界选出的代表。民国37年(1948年)32951举行的“行宪”国民代表大会中,蒙古代表56人,兴安省代表9人,绥远省代表23人,还有蒙古、兴安省、绥远省按代表界选出的代表。

    民国37年(1948年)1月,各省市、团体和蒙古选出的第一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中,蒙古22人,兴安省5人,绥远省4人,热河省有内蒙古籍3人,农会有包头籍1人。同年5月,中华民国监察院监察委员选出,其中有蒙古委员和绥远省参议会选出的委员。

    民国31年(1942年)秋,绥远省参议会在陕坝成立。民国35年(1946年)513,绥远省参议会正式成立。民国37年(1948年)37,绥远省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张钦、阎肃当选正副议长。民国38年(1949年)919,张钦、阎肃代表省参议会在绥远和平起义通电上签字;同年1130,绥远省参议会撤销。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致力于民主政权建设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自治,制定?;すと?、农民权益的法律。民国11年(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民国13年(1924年)1110,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开国民会议;1119,中共中央《第四次对时局的主张》,希望国民党领袖号召全国人民各团体促成国民会议。

    民国14年(1925)年1月,内蒙古各盟旗各团体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内蒙古各盟旗各团体代表大会宣言》,宣布内蒙古自治的六项主张,发表《致内蒙王公书》,决定召开内蒙古国民代表大会。同年31,孙中山、李大钊在北京主持召开国民会议促成会全国代表大会,蒙藏学校学生参加会议的组织工作,奎璧、吉雅泰、赵诚、高布泽博、崇德成等以绥远代表的身份和陈镜湖以热河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同年10月,中共四届二次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提出组织内蒙古国民革命党,并和内蒙古农工兵大同盟工作密切联络。同年11月,由李大钊和中共北方区委主持,在张家口召开农工兵大同盟成立大会,来自热河、察哈尔、绥远3个特别区的200多人参加大会,大会通过《国民革命的任务》等决议,选举李大钊为大同盟书记。

    民国24年(1935年)1220,中华苏维埃党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发表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提出内蒙古各盟旗之全域应归还内蒙古人民,取消热、察、绥三省并提出民族平等的主张。

    抗日战争时期,内蒙古西部地区分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绥边区、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民国28年(1939年)85,绥察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武归县山区小西梁召开,绥远各族各界代表共20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晋绥第二游击区行署驻绥察办事处,姚喆任主任,杨植霖任副主任。民国29年(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规定按照“三三制”(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各边区选举产生参议会。内蒙古地区所在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规。民国31年(1942年)1月,绥察行政公署发出《关于聘任参议员的办法》和通知,决定在群众中秘密聘请有声望的人士为参议员。同年7月,乌审旗人士那素滴勒盖被聘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参议员;11月,那素滴勒盖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当选边区政府委员。同年10241111,在神府县胡家庄召开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会议决定成立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民国33年(1944年)430,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决定,改选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为晋绥边区参议会。民国34年(1945年)713,在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上,云泽(乌兰夫)当选筹委会常务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地区所在的各解放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议或代表大会,建立民主政府。民国34年(1945年)11113日,各族代表在承德召开热河省人民代表大会,李运昌当选为省政府主席;1126日,蒙汉各族代表在宣化召开察哈尔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张苏当选为省政府主席。

    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共中央派绥蒙政府主席云泽等赴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改组并解散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同年11月,在张家口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并由执委会推选出常委会,云泽当选执委会兼常委会主席,会议通过自治运动联合会会章和目前工作的方针。

    民国35年(1946年)1月,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在兴安盟葛根庙举行,选举产生以博彦满都为主席的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同年43,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双方代表在承德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并通过决议,决定以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领导机关。同年5月,东蒙古人民代表临时大会在王爷庙街(乌兰浩特市)举行,大会撤销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兴安省政府和省参议会。

    民国36年(1947年)42352,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议在兴安盟王爷庙街举行,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临时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议选举产生临时参议会。同年51,内蒙古临时参议会选举云泽为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为副主席及政府委员19人,选举博彦满都为临时参议会议长、吉雅泰为副议长及驻会参议员9人,决定51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1949122,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议的形式成立自治政府,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行者。

    民国37年(1948年)8719日,绥远省、察哈尔省和热河省等华北52市解放区的代表,参加在石家庄召开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同年82126日,东北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沈阳举行,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云泽到会致贺词。同年1113,绥蒙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丰镇举行,通过并颁布《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议及政府委员会暂行条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各地区率先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建立民主政权。民国35年(1946年)327,兴东地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扎兰屯举行,成立纳文慕仁省政府。同年327411,察哈尔盟和锡林郭勒盟分别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建立民主政府。

    民国38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11月~195210月,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伊克昭盟、归绥市、包头市、乌兰察布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阿拉善自治区、额济纳自治区都先后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

    19513月,绥远省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以苏谦益为主席的省协商委员会。19529月,召开绥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以乌兰夫为主席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1月,召开绥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决议》。绥远省第一届各届人民代表大会议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共审查报告16个,通过决议18项,选举省机关领导人员105人次;预备会议共通过法规10件;会议共收到代表提案2286件,经整理合并提案为1344件,其中心提案17件。19509月和1953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和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阿拉善自治区的达理札雅和额济纳自治区的塔旺嘉布为省协商委员会副主席。

    按照1953113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从1953年下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嘎查村镇、苏木乡、旗县区开始陆续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昭乌达盟也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按照1954416党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公布的《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195457月,呼伦贝尔盟、呼和浩特市、察哈尔盟、伊克昭盟、锡林郭勒盟、哲里木盟、平地泉行政区、河套行政区、乌兰察布盟、包头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都先后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建立。

    195472784,举行自治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乌兰夫等13人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95542530日,召开自治区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批准;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特木尔巴根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年12月召开的甘肃省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州与额济纳旗合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议案。因此,在19563814日召开的自治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补选达理札雅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2人,补选全国人大代表1人。195541825日,召开自治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撤销盟、行政区一级政权建制,改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建议案》。自治区一届人大共召开4次会议,共审议报告13个;其中政府和人民委员会报告3个,计划报告2个,代表提案审查报告,财政、法院的报告各1个,其他报告2个;共通过决议14项,其中制定和修改法规的决议各1项;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45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4人;共收到代表提案1431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案为1144件。

    19586716日,召开自治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8名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乌兰夫等16人为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增选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4人。自治区二届人大召开的4次会议共审议报告17个;共通过决议15项;共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58人;共收到代表提(议)案1701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议)案为1651件。

    196491827日,自治区召开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人民委员会报告、财政报告、法院报告、议案审查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乌兰夫为主席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7名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乌兰夫等55人为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收到代表提案492件,经整理合并代表提案为447件。

    按照1954年宪法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一至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大代表选举。从自治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始,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通过大会议(提)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大会日程。主席团主持大会,代表、列席人员的大会发言,规定不得超过5分钟。自治区第一至第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分别为391436520人,第一届人大代表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各盟、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二、三届人大代表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盟所辖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一、二届部队人大代表和第三届内蒙古军区人大代表分别由驻自治区部队、内蒙古军区组织选举。19531965年,自治区共安排了6次、实际举行了5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苏木乡级和县级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届、二届、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均作出决定,乌兰夫为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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